法制在心、诚信做人|做诚信长建人

来源:城建学院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10

法制在心、诚信做人|做诚信长建人

  一年一度的全国高考即将拉开序幕。诚信考试仍是不变的重点。为了让同学们了解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考试法,做遵纪守法的大学生,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摘要:

1.《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是,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三是,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法律面前,“雇枪手、搞舞弊”害人害己。高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次历练,不仅对自己十多年来读书成绩的一次检验,同时也是对自己道德品质的一次检阅。任何的小心机在高考面前都无处遁形,我们能做的就是诚信对待,冷静面对,尽自己所能答出水平,赛出风采。在这里,预祝广大考生:“诚实自信面对高考,在交出一份出色的试题答卷时,也交出一份靓丽的诚信答卷。”

 最后祝即将高考的同学们,加油!相信付出的所有汗水,都将变成未来的礼物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赠予你。愿你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愿你的所有努力都不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