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城建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城建学院  发布时间:2015-07-18  浏览次数:6

 
一、总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得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运行管理实习和事故调查实习。为了加强我院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各类实习教学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二、实习场地的选择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条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并本着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生产较正常、教学条件较为成熟、对学生实习较重视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习基地是保证实习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全院各专业应建立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选择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力求相对稳定,努力使学院通过与地方、工厂、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五条  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交流,可适当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实习,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三、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六条  每年十二月份,学院申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实习前,各专业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并根据不同实习地点和实习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某些专业、某种性质的实习可采取学生自选地点(单位)分散实习的办法,但必须经教研室充分论证和学院批准。分散实习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和生活自我管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
四、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职称的教师一般不能单独带班。实习队中领队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经验、有指导实习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担任。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并具体执行落实,做好实习指导工作;学生将联系情况(包括实习单位及联系方式、实习单位证明等)。指导教师按照学生的联系结果尽可能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并指定组长。 
       (二)负责实习的安排,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借款、安全帽、用车等)和实习结束的报销、归还借用物品等工作; 
       (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四)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实习日志等; 
       (五)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六)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七)与接受实习的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注意搞好接受实习的单位与学院的关系。 
五、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分散实习的学生须签订有关协议,对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活动并按时呈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不得做与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六、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学院审核。实习成绩应根据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十六条  凡请假天数、旷课天数超过三分之一天数以上(含三分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需重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201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