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城建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城建学院  发布时间:2015-07-18  浏览次数:7

 
       毕业论文(设计)是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尝试。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职责
       1.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完成课题申报、论证、审定和选配指导教师。
       2.确定答辩委员会。
       3.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考核办法,督促并检查毕业设计环节的落实,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上报教务处。
       4. 组织评选、推荐本院优秀毕业设计。优秀毕业设计电子文档转交图书馆备案。
       5. 做好毕业设计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条 专业教研室的职责
       1. 负责毕业设计动员工作。
       2. 负责将毕业设计题目在毕业实习前落实到每个学生。
       3. 确定答辩组,组长及组员。
       4. 做好毕业设计工作总结及设计材料的归档。
       第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8人以内,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达到10人。
       2.指导教师每周定期指导时间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3.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完成提出选题、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指导工作计划。
       4.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包括做好对开题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
       5.指导教师评阅应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及成绩评定工作手册》中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6.评阅教师应由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审阅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评分标准审阅,并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工作手册》中写出评语和评阅成绩。
       7、评语要求对学生完成的任务的质量给予评价,要有针对性,避免笼统、空泛。
       第四条 选题原则
       1.工程类专业应尽量选择设计性课题。
       2.选题原则上要求一名学生一个题目(或不同方案),且不得与往届重复。
       3.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选定后,由学院审查、备案,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
       4.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每年更新率不得低于30%。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是在选题结束后发给学生,每人一册,指导教师和学生按要求将毕业设计工作手册填写清楚、完整,并在毕业设计答辩前上交到各指导教师。
       2.各专业毕业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具体负责答辩工作,成员由专职专任教师担任,也可聘请外聘教师担任;答辩组设答辩秘书一人,具体负责填写有关表格,秘书可由教学秘书或教师担任。
       3.毕业设计的成绩考核通过指导教师评阅成绩35分、评阅教师审阅成绩15分、答辩成绩50分三部分成绩,合计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
       4.指导教师、评阅人、答辩成绩采用百分制,总成绩最终由答辩委员会集体评议后生效,成绩记载折合成五级分制记载(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百分制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5.优秀的学生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的20%,评为良好的学生人数不超过答辩总人数的65%.
       6.成绩由各教研室统一录入到教务系统网站,要求及时、准确。
       第六条 对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1.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指导设计期间,要对学生严格考勤。教研室对学生在毕业设计期间进行不定期检查。教研室考勤缺勤4次的学生毕业设计总成绩最高为及格,5次及以上缺勤者直接参加二次答辩。毕业设计期间,学生出勤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允许参加答辩;学生请假累计达一个月者,总成绩最高为及格;累计达半个月者,在总成绩的基础上降一个等级。
       2.毕业设计期间,学生请假三天以内(指导一次/2学时)的,可向指导教师请假;请假一周以内(指导两次/6学时)的,由学生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由指导教师、辅导员、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休假;请假半个月以内(指导四次/12学时)的,由学生填写请假申请表及安全保证书,经由指导教师、辅导员、教研室主任、书记签字后方能休假。
       3.学生需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设计任务,不许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否则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城建学院所有。本细则自制定之起施行。
 
                                       长春建筑学院城建学院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