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城建学院  发布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62

  为了进一步推动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工作的开展,继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创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本次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实施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核心,优化教学资源,压缩重复性、验证性实验学时,科学合理地设置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创新实验教学模式。
  二、 实施范围: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实验课(含单独设立的实验及课程内实验)都应逐步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并且逐年增加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
  三、 申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求
  1、各学院应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总学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学时的比例。如无法调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内容,可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选修内容。
  2、各学院所提交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切实可行,方可上报教务处备案。
  3、各系还应及时修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考核方式等材料。
  4、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界定标准:
  1)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一门课程的综合知识或多门课程的相关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2) 设计性实验要求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加以实现的实验。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 实施程序
  1、 学院成立实验项目改革创新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长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各分院院长及教务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各分院组织相关教研室教师及实验教师编制实验修订调整计划,制定详细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等相关管理办法。
  3、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已完成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论证的项目进行论证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将正式纳入实践教学环节中按计划实施。
  4、 每学期结束前,各分院负责组织教师座谈和学生问卷调查,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进行充分分析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送教务处备案。
  五、 其他
  1、为鼓励各分院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学院将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综合性、设计性试验项目实施,如优先考虑试验设备、经费的投入,教学成果评优等等。
  六、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